“三一致”;
非“三一致”:
①现役军人子女、英烈英模或军残人员子女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;
②城区拆迁户尚未入住安置房(或自购房)且暂住地离原常住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;
③在城区学校施教区拥有自有产权房且已常住的;
④子女及父母拥有城区学校施教区户籍和常租房的;
⑤外地来仪创业、务工人员在仪取得居住证和合法劳动关系的;
⑥子女及父母在城区学校施教区无户籍且无自有产权房、但父母双方在城区有稳定工作且有常租房的;
⑦其他情况的;
填写说明:
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: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,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、兄姐、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、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、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